摘要

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数字化形态,呈现平台化、链条化和无区域化等特点。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与经济发展的融合发展,不仅导致传统犯罪呈现数字化转型,而且会形成庞大的网络黑灰产业,从而带来金融、网络与信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刑事安全风险,给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带来严重挑战。刑法理论对此需要分别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上予以积极回应。从立法论上,刑法的积极预防有其界限,应当采取“刑法治理与多元治理并轨、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同步、源头治理与重点治理并重、刑法明确与兜底罪名相融”的发展模式。从解释论上,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犯罪新形态,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管辖论、不法论、归责论、共犯论等均提出新问题,需要提出与建构能动主义解释论。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