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有助于增强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可操作性,能够客观上满足降低审前羁押率、推进非羁押化诉讼的需要,但存在评估模型科学性欠缺、评估材料来源单一、审查方式偏书面化、评估结果的说理性不够以及异议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危险性因素存在认知差异、证据信息获取机制功能限缩以及程序诉讼化现实掣肘。应当构建更为规范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程序:评估前,既需要从评估数据的收集、评估因素及其权重的确定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三个方面完善评估模型,也需要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引入中立第三方参与调查取证以保证评估证据材料收集的有效性;评估中,应明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办案期限、“侦控辩”三方的程序参与模式及证明责任分配、证明程序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及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评估后,应重视对评估结果的充分说理并设计相应的异议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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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