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非理性人,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所要求的意志自由,不应以报应为目的对其施以刑罚;作为非经验人,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实证学派所要求的社会人品质,对其施以刑事处罚也并非基于保护社会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破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提出"罪错未成年人"概念,拟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亦在此基础上对罪错行为予以分级化规定。罪错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与适用不仅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受害人及社区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在宽容理念下,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予以矫正并帮助其再社会化。司法与执法实践中,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的罪错范畴,进而促进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的分级,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类型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