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法关系,特别是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方面,仍需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理论纷争的统一性。文章认为,研究和分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地位对我国的破产法实践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平衡许多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一般管理和管理原则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对其债权的利益,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解释。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担当人的作用,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讼法的基础,根据诉讼法,该程序是制度的一部分。利益和强制执行权的双重表述方式表明,破产管理人应当是诉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