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在我国乃至全球发展迅速,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多持有否定的态度,日渐庞大的平台用工人群陷于"社保福利无人管,抽成罚款不手软"的权益保障困境。互联网技术并没有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本质,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平台用工类型的界定问题仍有其解释和适用的空间。因此,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需更关注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实质内涵,对平台用工不同类型予以区别保护;立法设计上应及时更新劳动关系类型,增强平台用工灵活性,实现平台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