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MO组织宪章明示其咨询及建议机关本质与义务。"强制审核机制"的推行,表明IMO在组织宗旨引导下运用暗含权力的具体实践,然而强制性要求缔约国接受审核一事已损及主权国家行动,其新增权力更无从由明示权力推论来获得,导致"强制审核机制"存在法律解释上"必要性推论"的不足及缺陷。虽然多数缔约国政治意愿的实践支撑了"强制审核机制"存在的基础,但是这在法律上不代表可以忽略缔约国倘因审核不达标而被港口国制裁而蒙受损失的IMO责任归属问题,更无从剥夺缔约国因损害而向IMO提起国际司法诉讼来寻求救济的法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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