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行政监管的新方式,失信联合惩戒在对失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记录的基础上,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特定主体使用,具有警示功能和权利、资格限制效果。失信联合惩戒以道德规则为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以法律手段为维系道德的工具,道德约束与行政惩戒混合,存在泛道德化的倾向。法教义学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相对分离,并在行政领域通过"处罚法定"这一机制对此种关系加以维系。防止失信联合惩戒之泛道德倾向,则需使之回归法教义学框架,避免道德对失信联合惩戒立法的过度渗透,将涉及基本权利的惩戒纳入法律保留范围,并细化法律对"失信""联合""惩戒"等环节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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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