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繁简分流视野下大数据的运用措施涵盖了立案到执行的方方面面,不仅提升了繁简分流的效率和质效,而且推动了司法活动的自动化、高效化、高质化和便捷化。然而,大数据的运用也存在自身技术的限度、法学伦理的限度、信息安全的限度和辅助对象的限度。对此,应当在保证大数据的质量、提高大数据运用的保密性的基础上,明确大数据的辅助地位,坚持司法为民,注重繁简分流下“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与“便利当事人诉讼”双目标的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