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围绕能否撤回起诉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现有的相关支持学说均存在理论缺陷和制度障碍,无法成为二审能够撤回起诉的合理性依据。结合我国二审撤回起诉的实践运行情况,为了充分尊重一审已作出的裁判以及一审诉讼系属终结应当产生的程序性效力,同时谨慎地维护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互相独立性,合理区分当事人处分权在不同审级程序的作用对象及程序空间,应当不允许撤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