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之"理事会"被冠以"决策机构"的角色,但"决策机构"法律职能的定位却并不明晰。本文沿袭立法过程中关于基金会理事会职能的界定,综合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认定我国基金会理事会之"决策机构"不应等同于社团法人的"权力机构",故对于"决策机构"的具体职能仍须细化,部分职权须在现行法基础之上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