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地位是人工智能风险争论的核心问题,也是"技术质疑论"与"物种奇点论"的分歧所在。学界目前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争论愈演愈烈,主要形成了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肯定说、赋能说、否定说三种观点。从马克思主义对主体具有的感性和理性的整体性、实践活动的创造性和社会关系的拓展性规定来看,人工智能具有特定的感知能力、能够模拟和延展人体机能、拓展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等主体特性,但自我意识、自由意志、公共性关系等的缺失致使人工智能只具备有限的"准主体地位",即拟制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拟制主体地位的提出为人工智能发展需要的法律保障、道德风险、技术伦理规制等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新的思路。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