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针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问题发展出了"活的文件"判例法。借助其他国际法渊源、缔约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最新共识,欧洲人权法院对《公约》条款作出演化解释,拓展相关权利的内涵,推动《公约》某些概念的含义与时俱进。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在没有得到《公约》授权或缔约国认可的情况下,在部分判决中施加新的缔约国义务或增加新的权利限制理由,实际上是为《公约》创设新规则的司法造法活动,超出了《公约》赋予法院的职权范围。以"活的文件"为名的司法造法活动并不是条约演化解释,也欠缺合法性和合理性。即便是针对《公约》条款作演化解释,也应该是基于缔约国嗣后在相关领域形成的观念或实践共识。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只有从"活的文件"判例法中抽象出演化解释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前提、适用依据、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才能使"活的文件"判例法具有持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