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战略思想。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法律、转化为国家与人民的意志,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更为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考察现行法律法规,总体国家安全观入法已初见雏形。但基于国家安全问题的衍生性等多种原因,总体国家安全观入法范围尚不明确,法律表达也不统一。这影响了国家安全立法质量,更不利于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构建。为此,亟须对总体国家安全观入法的理论进行研究,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何入法、入哪些法、怎么入法、如何表达等问题。从入法范围上讲,可尝试构建国家安全关联度“领域-机构-内容”的三重判断标准。国家安全体系的各安全领域立法应明确写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机构和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内容的相关立法应审慎评估关联度再决定是否写入总体国家安全观。从表达技术上讲,总体国家安全观入法应采用抽象确认的入法模式,在各国家安全领域和国家机构的相关立法中,总体国家安全观应作为理念或原则出现,采用“XX安全工作或XX机构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表达;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内容的相关立法中,总体国家安全观应作为立法目的出现,可采用“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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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