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仲裁的自身局限性,商事仲裁应当被监督。国内司法监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影响公正的纯粹程序性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国内司法监督范围是国际商事仲裁监督体制选择的先决条件,划定国内司法监督范围使国内、涉外司法监督内容趋于一致,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制应当试行"单轨制"。我国《仲裁法》应当修改仲裁监督范围,解决当前司法监督范围和监督体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