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腾退是限于当时法律框架下介于征收和入市之间、满足城市急速扩张用地需求的一种折中选择。以北京地区法院的107件裁判文书为样本研究,法院基本的裁判逻辑是:总体上以村民自治为核心,认定腾退案件的性质,尊重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法院依职权探知真实,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综合其他证据认定行政自认的效力;土地腾退补偿尊重历史传承,兼顾现代社会发展因素,侧重生存权保障。《民法典》确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面对类似的冲突,建议法院完善以下裁判规则:对村民自治区分“村民利益”与“村民共同利益”、个体的“事实判断”与团体的“事务决策”;对决议效力瑕疵采取“三分法”;异议村民通过四种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腾退补偿须兼顾土地发展权保障;通过司法建议发挥能动职能,加强诉源治理,规范行政指导村民自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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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