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的立法规定看,我国民刑虚假诉讼采二元制立法模式。在此背景下,民事虚假诉讼审理既应坚持民事程序的独立性,亦需兼顾审判效率与真实发现,故有必要采取动态视角区分对待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对民事案件产生的不同效力。为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在处理虚假诉讼民刑审理顺序时,应结合法官的心证状态、对第三人救济的急迫性等因素决定是否中止审理及中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