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中,条件和因果关系对于处理案件时,是十分重要的并且具有独特的意义。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两种具体状态,这两种因果关系构成了刑法中认识错误的一种客观对应。在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针对结果出现的时间的不同,做出的两种对立分类。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中,这行为产生了十分合乎常理的危害结果,因而在犯罪中这种提前因果关系顺理成章的成立;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实行的行为因为受害者自身因素或者后续行为,而同样的产生危害结果,这在刑法中就形成了延后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和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已经造成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在判定时,并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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