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活动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和培育契约精神。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不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也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虽然能够通过自力收回的方式收回租赁物,但也要认识到租赁关系的实质,不能危害到承租人的权利。同时,在收回过程中面临众多困境的现实难题下应当采取多种手段来处置租赁物,选用正确的诉讼方向和诉讼请求。最后,如果不得不收回租赁物,也要注意收回方式的合法性,防止侵权等法律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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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