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国际文书草案规定了四项环境影响的核心要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等国际条约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解决国际议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体范围、执行措施及监督机制等问题的纷争,需要加强国家的主导,在国际社会加快谈判进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区分,健全实施国家责任制度;同时,建立全球化监督机构,以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