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不应当局限于过去狭隘的理解,而需要重新定义以符合实际所需,即追逐竞驶不应仅限于具备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形,并且在车辆驾驶者的高速或超速行驶情况下,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形;毋庸置疑,危险驾驶罪存在既遂状态,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未遂情况是否存在,则应当根据车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具体化判断;就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而言,应当将一些具有普适性的危险驾驶情形列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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