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垄断行政纠纷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第53条,起因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另一类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起的因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