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计划融合了当事人团体意志的契约内核与司法既判力的形式效力,在重整计划变更的自由与限制的张力之间,应该以情势变更为中心,全面建构我国重整计划变更的实体与程序规范体系。重整计划变更的客观情势可以涵盖并无本质区别的不可抗力事件,并应坚决排除纯粹商业风险因素的干扰。在重整计划情势变更中,当事人应承担再交涉义务,以通过私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妥当安排破产权益。重整计划情势变更的申请人范围应包括管理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准用原计划的表决与批准的程序规则,法院应对计划变更开展实质性司法审核。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