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部分刑法理论在司法中采用的传统刑法教义学的分析范式,仅注重实然规范本身的研究,忽视了刑法社会实效需求的缺陷。在讨薪型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刑法应对中,司法实践的罪名适用虽然在刑法范围内符合教义学结论,但结合刑法外的整体法秩序和社会现实条件进行宏观审视,发现教义学的司法结论未必具备整体视角下的法公正性。在积极的预防刑法观下,刑法以积极预防为目的,以规范确证机能为达成目的的手段,而规范确证必须以社会公众认同的刑法公正性为基础,因而法公正性的缺失在积极预防语境下是不能接受的。对此有必要在法公正需求的引导下,对罪名的适用进行修正,保证刑法运行过程中法公正性的完备,确保刑法机能与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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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