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邻接权模式契合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特点,对人工智能参与者独创性贡献和创作物独创性程度要求较低。邻接权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制作及传播,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产业投资,也有利于依据投资贡献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为此,有必要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以此构建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制度,并在人工智能创作物制作者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方面进行规则设计,由此推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理保护及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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