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殴打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法院的裁判往往支持有罪指控,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这种定性值得商榷。合理定性需要先厘清刑事罪过与民事过错的关系,夯实理论基础。事实表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侵权。由于其事先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知情,因而不能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故意不能及于死亡结果,故意止于违法;因为不能预见,所以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过失止于侵权。既无犯罪故意亦无犯罪过失,其行为无罪。最终只能对其故意侵权行为提起过失侵权之诉。我国《刑法》第十六条应当解释为"无罪过行为",而不应解释为"意外事件",从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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