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避风港原则自引入中国至今已经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逐步扩展至民事权益领域,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避风港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主体的滥用以及适用权利内容的泛化相关问题。而"云计算案"与"微信小程序案"正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异化窘境的突破,以此为线索,我国的避风港规定若要更好地发挥权利保护与产业支持功能,应当在"通知—删除"规则之外加入"通知—转通知"义务,区分"删除""转通知""自审核"三种义务类型,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所处层次与差异施加不同的行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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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