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标准在风险行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对其性质和地位却屡有争议。技术标准在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专业技术判断,发挥着审查基准的功能,其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方式。制定技术标准固然要遵循科学原则,但也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等因素。故而,技术标准既有依托于专家理性的专业性,也有价值判断的行政性,属于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应当由风险管理机关去完成制定。技术标准的制定程序既要遵守科学原则的要求,由专家组织从事制定和技术审查工作;同时也要遵守民主原则的要求,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正是因为技术标准具有如此属性,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应当获得认可,法院应当尊重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性一面,而重点审查其行政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