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豁免制度,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性和远程性,造成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披露功能缺失,既无法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也不能保证市场主体登记的公信效力。为了实现替代功能,该法第27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但未能实现弥补信息披露功能的制度设想。要解决实践困境,既可以选择信息披露,提高信息公示标准,注意公示的显著性、通俗易懂性和全面性,以保护消费者;也可以回归登记,采用委托登记方式,通过实质审查,实现公示信息真实。两者殊途同归,由登记豁免主体任意选择,配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协助义务,构建高水平的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公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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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