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制度来源于美国,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在第一含义上对叙述性商标善意且正当的使用。从性质上看,权利妨碍规范中的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商标性使用前提本质相同,都将非商标性使用排除出侵权范围,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可以从正反两面共同作用。从认定标准看,混淆可能性并非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对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主要应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主观状态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我国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推进。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