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和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审判权与诉权严重失衡,加之立法和审判管理中的制度缺陷,法院或法官的程序控制权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司法实践中程序控制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对程序控制权进行规制。其规制的主要手段和方法是: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确立适时裁判请求权并规定保障措施;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规范审限的延长。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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