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时,执行国家/执行法院的审查权之有无及其审查范围之大小取决于该国之身份。首先,根据《华盛顿公约》与相关案例,东道国有义务直接履行裁决,而不应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对相关裁决实体内容予以审查。其次,如果外国投资者申请《华盛顿公约》缔约方法院承认与执行相关裁决,那么根据相关规则与案例可推断出,存在对缔约方审查权的"有限间接授权"。再次,其他情况下,在外国投资者依据《纽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向第三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之时,执行法院对裁决实体内容具有明确的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