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情形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系列重要程序与措施的决策者与推动者,在实现破产企业保值升值、平衡利害方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研究发现,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频率高、幅度大,且外部投资人引入等因素增加了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难度较大;与此同时,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设计需兼顾《企业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多元价值需求,传统规则难以有效应对。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宜从形式至实质标准的考量、综合与动态的双重考量、投资关系与权力支配的双重考量三方面出发,进一步优化界定标准。针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宜遵循挽救破产企业与公平清偿相兼顾的基本原则,考虑采取“安全港”豁免、听证会披露、分阶段披露等针对性措施,以进一步提升破产重整情形下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