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杭民发[2019]75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