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山西泽州地区,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控制具有鲜明的区域特点。州县官通过制定和颁行告示,向地方民众贯彻国家法令,勒令百姓遵守教谕,勤于农桑。地方村社接受官府告示后,制定村社禁约,代上宣化,在执行国家法令的同时,对官府告示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通,使禁约条例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通过村社禁约对官府告示的执行与变通,国家政权实现了对地方社会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