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与限度

作者:李延吉
来源:人大研究, 2020, (09): 42-49.
DOI:10.13755/j.cnki.rdyj.2020.09.010

摘要

<正>对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主要是对过程的主导,包括立项、计划编制与调整、调研起草、意见征集、审议、修改、表决等,在这些过程中,行政立法处于辅助地位。一、问题与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人大主导立法"这一重要论断[1]。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在法律上确认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