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理念支撑与法律制度供给,我国金钱养老信托发展缓慢,信托法律制度之优势难以在实践中运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委托人对金钱养老信托制度没有认同感。在金钱养老信托中,受益人基于双重所有权彰显的信托理念与"双重弱者"身份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我国应当以此为正当性基础,建构贯穿金钱养老信托全过程的受益人事前、事中保障与事后救济机制:在事前保障机制中,构建委托人设立金钱养老信托的顺畅渠道,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在事中保障机制中,引入谨慎投资者规则等完善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明确受益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及费用归属;在事后救济机制中,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期全方位维护受益人利益,助益养老事业与信托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