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之前的职业卫生容许浓度包含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内,绝大部分采用苏联模式的最大容许浓度(MAC)。2002年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弃用苏联模式,改向美国等西方国家学习,除少部分急性刺激性毒物仍然保留MAC标准外,其他绝大多数毒物改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1]。为了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同时颁布了GBZ 15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