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司法也一直本着"哪里有侵害,哪里就有司法救济"的理念。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中却将司法救济排除在外,这违背了司法最终原则。我国未赋予公务员充分的行政诉权是由于我国未为公勤关系的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注入新的时代内涵,而该理论的发源国德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对公务员的行政诉权的设立有所放开。除此之外,我国大众对有关公勤关系的思想观念进步程度不足。完全赋予公务员行政诉权的障碍和问题较多,使得我国难以完全赋予公务员行政诉权。基于我国目前的思想理论现状和实践现状,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完善现有的救济方式并积极为完全赋予公务员行政诉权做好奠基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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