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专家组发布了美国对进口CSPV产品保障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该报告在GATT第19条所要求的“未预见发展导致了进口激增”论证上支持了美国的抗辩,该案成为现有唯一得到DSB对“未预见发展”认可的案件。借此背景,以美国CSPV产品案为视角,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GATT第19条的“未预见发展”规定作进一步分析和思考。在程序方面,DSB要求主管机关在公开的调查文件中说明“未预见发展”;在实体方面,DSB要求主管机关证明存在“未预见发展”且此等“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激增,前者要求“未预见发展”是该成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后者要求主管机关提供合理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相较于其他案件,美国在CSPV产品案中就“未预见发展”问题的论证,确实提供了充分翔实的证据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就“未预见发展”问题,中国在上诉中仍有进一步主张的空间。除此以外,美国CSPV产品案和其他保障措施案也启示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条例》,补充“未预见发展”要求,在修法之前,商务部在实施保障措施前须充分考虑“未预见发展”且有证据链条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