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讨论对于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时,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方面,由于非法演绎作品满足了作品的实质性要件,所以应该给予一定的著作权保护。另一方面,因为其欠缺"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形式要件,那么对其采取的保护方式只能是消极的,在立法时,其保护内容应该包括三个:第一,演绎人可以在无需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意志进行演绎行为;第二,未经许可,演绎人对演绎作品进行公开的使用属于侵权行为;第三,第三人未经演绎人许可而公开使用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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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晋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