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赔偿当中,对于涉案财物灭失的刑事赔偿标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模糊,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尝试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确定赔偿金;对于涉案财物被非法拍卖、变卖的,也不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既具有进步意义,也有其局限性。因而,仍然应当通过修法明确:涉案财物灭失的,应当按侵权行为发生时或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高者进行赔偿;涉案财物被违法处置的,不能仅给付拍卖、变卖价款。为避免挂一漏万,还应当确立"有利于被害人"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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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