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鉴于货物来源不同、去向基本相同的特点,税法上对其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有不同的界定。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政策理论依据,针对来源不同的货物,分析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利润、无偿赠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非应税项目时增值税视同销售税会处理差异,在分析过程中发现税法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视同销售处理,在营改增背景下是否应该继续保留存有争议,同时随着企业营销模式的改变,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作视同销售处理可能会造成企业重复征税及阻碍企业创新营销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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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汉中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