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法治统一性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确立法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普遍性、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通过对十多个省(区、市)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规范性文件和社区矫正实践的考察发现,地方性立法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省际间立法不一致的情形,地方性执法存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严重滞后、实践执法主体与法规定相悖,队伍数量上配备不足、质量上职业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授权性条款致使执法缺乏应有的统一性等与法治统一性不相符的现象。社区矫正法治统一性应包含法律规范间的协调统一、法定执法主体的统一以及监管执法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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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