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人性的要求,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在协调法律的正义、秩序与效率三种价值冲突、平衡违约方、受害方与社会三方利益矛盾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可以选择“一般禁止而例外允许”的模式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单位
    中南林学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