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我国的企业破产向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的新《破产法》在参考外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时也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作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规定,导致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些规定太过宽泛,实际应用性不强且有些规定本身就不甚合理,使新《破产法》在相关的企业破产案件中不能实际发挥作用,不但效率低下且成本很高。本文拟从公司破产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提高破产效率,使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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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