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尊亲属的概念、法典编纂及减刑主义的司法转向是杀尊亲属罪的近代转型中的基本问题。1902年清廷一改旧律“仅叙可原之情,不拟应减之罪”的裁判惯例,首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减刑主义的司法转向。1907年《刑律草案》、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均拟确立外祖父母的尊亲属地位,但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终未能将外祖父母纳入尊亲属范畴,应与外祖父母的“服轻而义重”、持服与否的旧律定位直接相关。关于杀尊亲属罪宜否另立专章并章节前置,礼法两派往来说理均流露出对旧律复杂且客观的认知。总之,借助近代西方法律之“器”修剪固有礼法伦常之“道”,杀尊亲属罪的近代转型试图在维系孝道伦理的同时,平稳推进晚清新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