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经营者越发重视用户数据这类竞争资源。在现有立法缺乏专门的数据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主要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门条款和一般条款保护用户数据,但互联网专门条款存在列举性条款内容交叉、兜底条款适用标准不明等问题。于此同时,一般条款存在认定依据不清、行为正当性裁判思路误区和过度适用等问题。为更好地在实践中保护用户数据权益,建议从规范互联网专门条款的适用、确定一般条款的认定依据以及确立一般条款适用的谦抑原则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