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权利客体规定的进步与不足;阐释了现有权利客体理论的缺陷;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生成的质料形式理论可以运用到权利客体类型化的过程中;得出了权利客体有4种类型——有形有质、有形无质、无形有质和无形无质——的结论。通过权利客体的类型化,得到理论上周延、开放的权利客体体系,使得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权利客体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为因新型权利客体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漏洞的解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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