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引发学界广泛探讨。主要争议在:一、本案二审的审判是否超越民事案件应有的审理范围;二、二审裁判是否应受到"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限制;三、二审裁判认定本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适当。本案中,法院变更一审法律适用属职权范围之内,未超越审理范围。根据民事上诉权及处分权理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已蕴含其中,具体个案中应予适用。二审法院忽视原审被告之自由处分,减损上诉方已由一审法院支持之利益,违背该原则。且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亦过于宽泛,本案不应适用例外情形,而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