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无"涉外因素"的争议不得提交境外仲裁或境外机构仲裁,法院普遍将"涉外因素"的存在作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该主流做法存在可商榷之处。基于国际化视野,应当正视仲裁协议的涉外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有效性,并顺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就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予以修正。

  • 单位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